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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邱美碧
相 對 人 林洺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要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惟查票據付款地為高雄市,非在本院轄區,有本票在卷可稽。
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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