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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蘇育廷
相 對 人 林依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1件票號TH573949。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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