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蘇育廷
相 對 人 林依柔
相 對 人 劉韻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一件票號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