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繼,1030,201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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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鄧乾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鄧進成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劉家榮律師為被繼承人鄧進成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鄧進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進成(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路00號)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死亡,與叔叔鄧天倫、鄧乾君、鄧乾坤及姑姑鄧秀蘭共同繼承祖父鄧鋀遺有坐落屏東市○○段○000 地號土地1 筆(權利範圍為2 分之1 ),而被繼承人鄧進成死亡時,其全部繼承人皆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欲使辦理繼承登記順利進行,為此聲請依法選任被繼承人鄧進成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鄧進成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死亡,其全部繼承人皆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與叔叔鄧天倫、鄧乾君、鄧乾坤、鄧秀蘭共同繼承祖父鄧鋀遺有坐落屏東市○○段○000地號土地1 筆(權利範圍為2 分之1 )等情,有鄧進成、鄧鋀除戶戶籍謄本,鄧天倫、鄧乾君、鄧乾坤、鄧秀蘭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鄧鋀繼承系統表、屏東地政事務所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通知單、本院102 年9 月9 日屏院崑家慧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繼字第327 號案件,查閱被繼承人鄧進成所有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訛。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既因繼承土地需辦理繼承登記,為被繼承人之土地共有人,應屬利害關係人無疑,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鄧進成之遺產管理人,當屬有據。

本院審酌劉家榮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爰選任劉家榮律師為被繼承人鄧進成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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