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繼,1059,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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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
聲 明 人 陳禹維
陳禹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慧
陳奕澍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陳杜秀麗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同案聲明人陳奕澍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上列聲明人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係應繼承人而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

倘聲明人並非應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陳杜秀麗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杜秀麗(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路00號之5 )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杜秀麗於102 年7 月16日死亡,聲明人陳禹維、陳禹綱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固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惟查,除被繼承人之兒子陳奕澍同於本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外,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尚有被繼承人之女兒陳美惠、陳美姬未拋棄繼承,亦查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按。

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先順位繼承人陳美惠、陳美姬未聲明拋棄繼承,聲明人陳禹維、陳禹綱依法即無繼承之權,是上開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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