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繼,1128,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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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28號
聲 明 人 戴健元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戴松基(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路00巷00弄00號)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2 年7 月2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戴松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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