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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38號
聲 明 人 曾志華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曾明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里○○路000 號7 樓之2 )於民國102 年7 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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