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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68號
原 告 詹宥芯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王孟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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