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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耕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億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雙銓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1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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