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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木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又是否與銀行曾為協商成立?並提出協商成立證明與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
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100 、101 年度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年度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證明,並債務人及配偶工作證明、薪資所得證明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又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陳報配偶如何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等?又給付方式為何?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 、繳費方式。
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 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2.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13.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並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14.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5.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前曾有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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