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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段嬌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欄第二點所示文件、資料及應釋明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上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段嬌英聲請延期清償,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文件及應釋明事項:㈠請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如因病住院、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等),並提出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應提出財政部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延期清償前3 個月之薪資所得證明(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轉帳帳戶資料或薪資單),併予釋明薪資變動情況。
㈢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前3 個月之每月支出狀況(含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之必要支出),並提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
㈣釋明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長2 年後,有何繼續履行之可能性。
三、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爰定期命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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