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監宣,144,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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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簡安任
相 對 人 李林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林合(女,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簡安任(男,民國四十四年二月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林合之監護人。

指定李秀(女,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安任之母李林合(年籍資料詳主文所示)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老年痴呆病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李林合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並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紀錄、殘障手冊等件為證。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往屏安醫院,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勘驗所見,相對人坐於輪椅上,雙下肢萎縮,客觀上無行動能力;

衣著適當,但無力握筷子,用餐需賴旁人餵食,包裹尿布清理便溺,欠缺生活自理能力;

點呼相對人,其口齒不清,對問題理解能力不足,溝通困難,欠缺語言溝通能力。

本院另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相對人自8 年前即被發現記憶力嚴重衰退,現在呈極重度失智狀態,在家中僱請外籍看護照顧迄今。

身體狀態檢查方面,身材瘦弱、下肢無力,眼神呆滯、目光茫然,大小便失禁。

精神狀態方面,意識清醒,說話語意不清,難以辨認,無法辨識家人,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無法正確了解別人的問話,無法回答問題,無法使用肢體語言。

長短期記憶明顯喪失,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完全喪失,其心理衡鑑結果簡短心智狀態檢核表(MMSI)=2 ,臨床失智評估表(CDR )=4 ,由臨床經驗判斷已達極重度失智程度。

日常生活狀況方面,其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等均完全無法自理,且無法自行購物、無法做簡單之兩位數加減計算、無法辨識錢幣幣值,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亦無職業、社交或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

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目前已經處於重度以上失智狀態而導致認知功能嚴重喪失,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應已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2 年10月30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2 年10月31日屏安醫字第(102 )04 22 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

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林合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受監護宣告人李林合之配偶已歿,育有一子三女,聲請人簡安任係其獨子,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主要照顧者,有意願擔任監護職務,且認有監護能力,並經最近親屬協議推選為監護人乃認由簡安任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李林合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簡安任為受監護宣告人李林合之監護人。

另本院參酌李秀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女,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李林合之財產狀況應為知悉,宜乎受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依上揭規定,指定李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簡安任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李林合之財產,應會同李秀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項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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