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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王允玲
代 理 人 洪天慶律師
相 對 人 劉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克興(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王允玲(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劉克興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允玲之配偶即相對人劉克興(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1 年11月12日16時51分許,因騎乘腳踏三輪車遭第三人自後方追撞人車倒地,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前額微量硬腦膜下出血」引發失智症,目前「肢體無力、無法站立步行、無法自理生活、言語溝通有困難,終日需他人照顧」,致目前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或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
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所明定。
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另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 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民眾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署立屏東榮民之家,並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點呼相對人,並詢問其姓名、年籍,其有反應。
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於101 年11月12日發生車禍導致頭部外傷引發微量顱內出血,經緊急住院治療,發現有失智之後遺症,經確診後送往榮民之家接受長期照顧迄今。
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緩慢與人交談,但衣著有明顯污漬,身體清潔度不佳,認知功能有部分受損,行為退化,對於地方與時間之定向能力較差,對於人物之辨識能力則正常,日常生活如進食、沐浴、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皆需他人從旁協助,且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
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簡單的衣、食、衛生、交通等生活內容尚需要他人從旁協助。
雖然個案車禍之後,個人功能已經自最差狀況略有回復,但因為年齡老化,未來個人功能進步空間有限,因此可以判斷個人已經因為頭部外傷之後合併輕度失智症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受損,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也因而明顯受損,無法完全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建議該個案已經達到輔助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2 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2 年10月18日屏安醫字第(102 )0406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憑。
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仍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聲請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四、查相對人自罹病後主要係由聲請人協助照顧及處理金錢相關事宜,此據證人即相對人之照護員潘巧雲證述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王允玲為相對人之配偶,是由聲請人王允玲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王允玲為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申請辦理輔助宣告登記,宜先確定本裁定是否生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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