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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林瑞香
林瑞鳴
相 對 人 顏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顏玉貞(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林瑞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顏玉貞之監護人。
指定林瑞鳴(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瑞香、林瑞鳴之母親即相對人顏玉貞(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內埔鄉○○村○○巷000 號)因罹患慢性精神分裂症,雖經延醫診治仍無起色,已至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村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相對人住宅,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點呼其姓名,並詢問其年籍、住所等問題,其自言自語,不回答問話。
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年輕時被發現有明顯精神症狀,經常喃喃自語,完全拒絕就醫及服藥。
個案意識清楚,說話速度緩慢,穿著怪異,衣著有明顯污漬,身體清潔度不佳,談話內容鬆散,思考邏輯偏離現實。
情緒起伏大,目前有聽幻覺、視幻覺、被迫害妄想、思考中斷及遲緩等症狀,現實判斷力欠佳,對於抽象名詞無法分辨其意義,認知功能嚴重有受損,行為退化,對於時間、地方之定向能力喪失。
可以自己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皆可以自理,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
個案各項功能明顯退化,生活已經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
個案目前處於因慢性精神分裂症數十年後之嚴重功能退化狀態,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2 年9 月30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2 年10月9 日屏安醫字第(102 )0392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
綜上,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等情,即堪認定。
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定有明文。
四、查相對人係由聲請人林瑞香、林瑞鳴照顧日常生活,此據證人林雅萍證述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林瑞香為相對人之女兒,最近親屬即相對人之子林瑞鳴、孫女林雅萍、弟顏萬丁及女婿黃春龍亦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程序監理人復陳稱:聲請人林瑞香住處離相對人家不遠,且平時確實有分擔照顧之責,對相對人有關懷孝順之情,也曾貸款購買相對人現居處所房屋供相對人居住。
另一聲請人林瑞鳴同意林瑞香成為監護人,日後二人一起處理相對人老人年金及福利事宜。
聲請人林瑞香可適任相對人之監護之責等語(見卷第39頁),是由聲請人林瑞香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林瑞香為監護人。
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為使林瑞香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林瑞鳴係相對人之子,上開親屬亦同意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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