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陳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竣慶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敘明,陳報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王竣慶之診斷證明書。
二、陳報相對人王竣慶現時心智狀態,是否達於無意識能力程度?(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規定,相對人如已無意識能力,本院應依法裁定選任程序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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