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楊琇雯
被 上訴 人 曾桂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潮州簡
易庭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2日本院潮州簡易庭102 年度潮簡字
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