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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邱瀅瑜
邱鵬壬
邱驛婷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 萬1,0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032 元。
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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