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280,2013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彭樹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莉蓮、彭菽蓮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
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7,520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2 年2月8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 美元對新臺幣29.68 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9,000元,39,000×29.68 =1,157,52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