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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徐健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曾資閔及
被告劉文禛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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