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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楊文得
被 告 洪正炎
洪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6,360 元(2552×880 ×1261/2631 =0000000 ,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69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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