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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永麒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霆
被 告 吳炎光
吳君光
邱吳秀蘭
吳秀美
吳家昌
吳家禎
吳家帆
吳瑞敏
邱文彬
邱宜慧
林宗霖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吳秀琴 新北市○○區○○路000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嗣兩造(被告吳秀美、吳家帆、林宗霖除外)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原告聲請續行訴訟,視為其自聲請時已經起訴,應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98,61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吳秀美、吳家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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