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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洪甯雅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慶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3,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44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委任狀上受任人洪甯雅律師漏未蓋印文,併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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