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387,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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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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