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466,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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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金城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9,96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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