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478,2013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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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鍾沈尔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順佑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75,617 元(計算式:屏東縣萬巒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3,929.5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30 元/ 平方公尺=8,775,6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9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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