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486,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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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麗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0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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