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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立勝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4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3,1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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