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545,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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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李麗琴
被 告 楊永明(原名楊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永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2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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