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551,2013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被告立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良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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