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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莊素卿
康莊素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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