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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林明轉
林坤教
林坤富
林苜莉
林瑞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秋霞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所載之土地所有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附表之土地價值為核定基準,並經計算後為新臺幣9,141,69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5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提出如附表土地之共有人林爐、林南路、林新轉、林新賀之除戶謄本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
三、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提出林挽、林求、林丁庫之除戶謄本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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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標 示 │ 面 積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
│ │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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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600.55 │ 全部 │800 │480,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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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2,606.62 │ 全部 │800 │2,085,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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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16.45 │ 全部 │800 │13,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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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91.40 │ 全部 │800 │7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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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636.27 │ 全部 │800 │509,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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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3.84 │ 全部 │800 │3,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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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545.95 │ 全部 │800 │436,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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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350.56 │ 全部 │800 │28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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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4,668.07 │ 全部 │800 │3,734,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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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1,659.77 │ 全部 │800 │1,327,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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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屏東縣琉球鄉花矸段828-1 地│ 154.71 │ 全部 │800 │123,768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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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6.03 │ 全部 │800 │4,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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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屏東縣琉球鄉○○段000地號 │ 173.79 │ 全部 │400 │69,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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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9,141,69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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