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571,2013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鍾詔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昌源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黃昌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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