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593,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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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律師
被 告 潘崇德
王金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 萬9,000 元〔(1650×450 )+(2950×67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928 元。
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預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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