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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聖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併請提出被告許聖仁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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