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家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7,9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