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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號
原 告 黃敏香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平鎮南
韓芯慈即韓菁容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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