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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潘李甜妹
潘秋和
潘秋郎
潘福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蔡易霖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瑞欽
蔡嘉雯
被 告 蔡婉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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