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訴,19,2013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林素玉
被 告 陳文財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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