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訴,279,2013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陳美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順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10月18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