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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黃盛茂
訴訟代理人 黃士彬
被 告 譚貴福
廖榮和
廖沂柔(即廖輝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容晞
被 告 廖文志
張金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蓮昭
被 告 吳連丁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道
吳榮輝
被 告 吳秋勝
吳秋仲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秋淵
被 告 龔金生
訴訟代理人 盧麗花
被 告 盧玉春
林玉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江碧只
複 代理 人 林正彬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盧宸嬰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玉山
被 告 吳明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祥
被 告 鄭吉雄
訴訟代理人 鄭鴻緒
鄭郭銀葉
被 告 姚鳳雀
訴訟代理人 鄭鴻勇
被 告 薛慧成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薛慧嬌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啟誠
被 告 盧榮勝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鄭金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金桃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盧榮志
被 告 盧榮肯
盧榮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被 告 吳張梅
訴訟代理人 簡妙桑
被 告 張月英
訴訟代理人 廖明通
被 告 吳進守
尤吳秀美
盧坤隆(兼盧坤銘之承受訴訟人)
盧坤霖
廖幸得
劉廖瓜仔
王水來
程王牽仔
廖貴郎
廖美惠
廖文龍
廖文慶
廖淑芬
廖美珠
廖美月
王吳秀麗
鄭鴻民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水成
被 告 喜乃達巴哥杜
莫廖碧蘭
王水定
盧秀美
王秀仔
王秀蓮
盧秀燕
鄭旭志
王褔龍
王秀雪
盧秀蓮
盧映妊
廖光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龔綉惠
被 告 鄭筑軒
龔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關於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所為判決,其附表二內關於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之記載,有誤算之情事,應載為如本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方屬正確,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附表二:
┌──┬─────────┬──────┐
│編號│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
│ 1 │譚貴福 │34/995 │
├──┼─────────┼──────┤
│ 2 │盧榮勝 │39/995 │
├──┼─────────┼──────┤
│ 3 │盧鄭金葉 │39/995 │
├──┼─────────┼──────┤
│ 4 │林玉山 │34/995 │
├──┼─────────┼──────┤
│ 5 │林玉生 │34/995 │
├──┼─────────┼──────┤
│ 6 │盧玉春 │34/995 │
├──┼─────────┼──────┤
│ 7 │黃盛茂 │102/995 │
├──┼─────────┼──────┤
│ 8 │廖榮和 │25/995 │
├──┼─────────┼──────┤
│ 9 │廖光明 │25/995 │
├──┼─────────┼──────┤
│ 10 │廖輝明 │26/995 │
├──┼─────────┼──────┤
│ 11 │廖文志 │26/995 │
├──┼─────────┼──────┤
│ 12 │鄭吉雄 │41/597 │
├──┼─────────┼──────┤
│ 13 │鄭旭志 │41/1791 │
├──┼─────────┼──────┤
│ 14 │鄭水成 │41/597 │
├──┼─────────┼──────┤
│ 15 │鄭筑軒 │41/1791 │
├──┼─────────┼──────┤
│ 16 │鄭鴻民 │41/3582 │
├──┼─────────┼──────┤
│ 17 │姚鳳雀 │41/3582 │
├──┼─────────┼──────┤
│ 18 │盧榮肯 │99/1990 │
├──┼─────────┼──────┤
│ 19 │盧榮明 │99/1990 │
├──┼─────────┼──────┤
│ 20 │龔金生 │307/2985 │
├──┼─────────┼──────┤
│ 21 │龔金龍 │155/2985 │
├──┼─────────┼──────┤
│ 22 │吳榮祥 │54/4975 │
├──┼─────────┼──────┤
│ 23 │吳明和 │54/4975 │
├──┼─────────┼──────┤
│ 24 │吳連丁 │54/4975 │
├──┼─────────┼──────┤
│ 25 │吳秋淵 │54/4975 │
├──┼─────────┼──────┤
│ 26 │吳秋仲 │54/4975 │
├──┼─────────┼──────┤
│ 27 │吳秋勝 │54/4975 │
├──┼─────────┼──────┤
│ 28 │吳張梅 │43/9950 │
├──┼─────────┼──────┤
│ 29 │張金來 │91/4975 │
├──┼─────────┼──────┤
│ 30 │吳秋淵、吳秋勝、吳│317/9950 │
│ │進守、吳秋仲、廖幸│ │
│ │得、莫廖碧蘭、劉廖│ │
│ │瓜仔、尤吳秀美、王│ │
│ │吳秀麗、廖貴郎、廖│ │
│ │美惠、廖美珠、廖美│ │
│ │月、廖文龍、廖文慶│ │
│ │、廖淑芬、王水來、│ │
│ │王水定、王福龍、程│ │
│ │王牽仔、王秀仔、王│ │
│ │秀蓮、王秀雪、盧坤│ │
│ │銘、盧坤隆、盧坤霖│ │
│ │、盧秀蓮、盧秀美、│ │
│ │盧映妊、盧秀燕、喜│ │
│ │乃達巴哥杜(公同共│ │
│ │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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