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即原告 胡寶仁
右上訴人與被告涂秀珍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38,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郭松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