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訴,418,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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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姚秋美
被 告 許彥斌
被 告 許彥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6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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