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訴,463,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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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曾冠哲
法定代理人 曾振明
原 告
兼曾冠哲之
法定代理人
及曾振明之
訴訟代理人 彭信琪
被 告 羅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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