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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林鳳英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1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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