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卓文展
吳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