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訴,510,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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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張國盛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張松明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被 告 廖國銘
吳池美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時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各自具狀陳述當事人之學、經歷及收入狀況,並附證明文件到院憑辦;

另本院將調另案102 年訴字第604 號卷參酌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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