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訴,690,2013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李添龍
被 告 李武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本院102 年度補字第535 號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3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張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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