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重訴,30,2013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鍾竹英
複 代理人 張正億
被 告 吳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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