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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港鎮大鵬灣自辦市地重劃會等50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 萬4,985 元【(3907.35 ×4200×544/10000 )+ (3907.35 ×4200×1656/10000)+ (742.54×4200×2/3 )+ (1253.57 ×3900×844/10000 )+ (1253.57 ×3900×1050/10000)+ (76.80 ×3900)+0000000=0000000 ,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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