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除,102,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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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盧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80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7 月24日聯合報全國版D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25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 蔡慧主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1年3月31日│11,400元  │US0000000 │    │
│    │          │九如簡易型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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